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铁力市**镇**村,住铁力市**镇**区**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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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行政拘留(√) |
日期 |
2019年10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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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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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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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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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雷沃牌554型号农用拖拉机,由铁力市桃山镇春光猪场附近田地向桃山道北行驶,当行驶至“茂源”汽运处加油站附近时,被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检查车辆时当场截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33.8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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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书证 |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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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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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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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呼吸测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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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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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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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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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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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 |
法定 从轻 |
认罪认罚(√) 坦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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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从重 |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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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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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8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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