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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铁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铁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铁力市**镇**村,户籍所在地铁力市**镇**村,住铁力市**镇**区**侧。

强制措施情况

行政拘留(√)

日期

2019年10月4日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10月18日

2020年7月30日

办理案件流程

铁力市公安局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4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雷沃牌554型号农用拖拉机,由铁力市桃山镇春光猪场附近田地向桃山道北行驶,当行驶至“茂源”汽运处加油站附近时,被铁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检查车辆时当场截获。经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133.81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到案。

证据清单

1.书证

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 √ )

被告人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 √ )

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

酒精呼吸测试单(√)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伊春林业管理局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

罪名认定

    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坦白(√ ) 

法定从重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备    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于取保候审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此  致

铁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本赤

                                     2020年 8 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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