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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9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乡**村**组,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屯**房**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8日4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浙C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碧江区西外环灯控路口方向沿东太大道往水果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铜仁市妇幼保健医院路段处时,该车正前部与停驶在该车行驶方向最右侧车道的湘M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湘M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左后部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28日6时40分在铜仁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杨某某血样备份送检。2020年9月1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3.21mg/100ml。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蒲德静

2020年11月23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22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破案报告1份

3.起诉书9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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