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矿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6********,苗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现住段北沟**巷**号楼**门**号,无业。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某某取保候审,由阳泉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3时2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号“王野”牌二轮摩托车沿阳泉市煤山路四矿段北街三巷由北向南行驶至转弯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驾驶人张某某驾驶的晋C****1号“比亚迪”小型轿车接触肇事,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84.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峰
书记员:聂璐璐
2020年1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阳泉市矿区段北沟**巷**号楼**门**号,联系电话1354613****;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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