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未按期检验的、无强制险的二轮摩托车,在山阳县城广场南路南庵路口,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6.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无强制险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山阳县城十里大道高速路桥下路段,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14mg/100ml,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 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艳
检察官助理:毛翠玲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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