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65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青云谱区京西路省***栋***号。2018年8月3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部门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先是乘坐赣A*****小车由其妻子驾车经过了顺外路、青山湖大道到了城南大道和墅溪路路口,之后被告人杨某某换到驾驶室继续开车经青云谱区城南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城南佳园东门口时被青云谱交警大队民警拦下,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杨某某现场吹气结果为:144mg/100ml,随后交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05月25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人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8.9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查获视频截图、公安网卡口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文书卷及主要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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