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互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县,住**县**沟乡**村**号附**号,粮农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互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时**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公里处(**县**镇**村路段),被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l23.99mg/lOO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互助县公安交警大队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到案经过,理化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杨某某没有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后果,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寿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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