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高州市**镇*****村。被告人2015年6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时**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粤K*****号小汽车在途径高州市**大道***酒店对出路段处被正在执勤的警察现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92.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属于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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