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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办事处**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冀F2****号车,沿高碑店市世纪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天阔桥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穆某某驾驶的冀AH****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高碑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分析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穆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                                                                                                                                                                                                                                                                     乙醇含量为218.4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穆某某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报告单;抽血视频;交通事故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魏丽颖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7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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