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011946********,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黑河市爱辉区***街***委**组。 2019年5月13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黑N****1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城市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当其驾车至黑河市爱辉区兴华街与东兴路路口时,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民警发现并举报,后该案移交至黑河市爱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处理。经现场呼吸检测,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后抽血检验,经黑河天翼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1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经侦查,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黑河市爱辉区兴华街与东兴路路口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五个月零五天,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振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黑河市爱辉区;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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