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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1〕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22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1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小型轿车沿上蔡县**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蔡县****村附近时,看到巡逻民警后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2021-233-1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1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燕

检  察  官:朱玉换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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