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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223261989********,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EVU****”号牌小型轿车从环市南路往高丽工业区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塘厦镇镇区路段高丽五路21号路段时,该车车头碰撞护栏及被害人刘某某,造成刘某某受伤、护栏及车辆损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塘厦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4.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岑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联系电话151*******)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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