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哈尼族,文盲或半文盲,身份证号码5325281996********,无业,云南省元阳县人,住元阳县**镇**村委会**寨。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酒后驾驶“云G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蒙元线21公里600米(仙人洞隧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 9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亮
检察官助理:吴董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元阳县**镇**村委会**寨,联系电话:1831332****;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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