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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73********,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1时27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西景线K2701+300M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46.4mg/100ml,公安民警将其带至临沧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宏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临沧市临翔区**街道**村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8726****);

2.随案移送公安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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