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64********,白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9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玉河走廊高台3组团3-4号“梦成客栈”,盗走被害人黄某某摆放于客栈一楼过道处的一个黑色手提行李包,并将该行李包藏匿于其所住的丽江市古城区大研街道北门街子云巷39号工地一楼旁小隔间内的一红色油漆桶内,被盗行李包内有眼镜、鞋子、口罩、化妆品等物品,被盗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害人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2090元。
案发后侦查人员通过电话通知杨某某到古城派出所配合调查,杨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13时到古城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交易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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