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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白族,大专文化,云南****有限公司工人,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从兰坪县**小区驶往兰坪县人民医院,当车行至马宁线3201公里200米处“今生有约洗脚城”路段时被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1.32mg/100ml,属酒驾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口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人胡某某的证言,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88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七十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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