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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时,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路**红绿灯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对杨某某抽取血样,其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7.6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刑事立案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耘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家庭住址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478750****;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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