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4********,福建省仙游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永仁县**乡****站。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李某甲等人在大姚县城核桃文化产业园内庆丰园饭店吃饭、喝酒后,又与朋友到老车站宏盛KTV唱歌、喝酒,22时许,杨某某驾驶云******宝骏牌微型车送朋友回家,车行至体育馆路段金碧锦苑小区门口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车位上的云******本田轿车相撞,并导致该车辆与相邻停放的周某的云******本田越野车相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3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周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喝酒地点、查获地点、逃逸后藏匿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跃红
检察官助理:王娟
2020年9月9日
附:1. 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永仁县**乡****站;
2.侦查卷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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