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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61018331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现暂住于巧家县**镇集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20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号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巧家县**镇街上**线50米处(**KTV路口),被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廷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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