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H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南大道至体育公园路岔口6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酒精气体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娅
(院印)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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