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中专文化,弥勒市制药厂工人,家住弥勒市**镇**路**号,现住弥勒市**镇**栋**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弥勒市**镇**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77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3304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