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认罪认罚(简易)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6********,苗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喝酒,次日11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C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彝良县**乡往**乡方向行驶至柿凤路K48+800M处时,与对向被害人罗某某驾驶的云AL****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彝良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昭通恒达司法鉴定所对提取的被告人杨某某血样定性定量分析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61.50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标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钥匙、车牌号为云CX****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暂停于**交警中队停车场);2、书证: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陶某甲、陶某乙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彝良县****乡**村**组**号其家中,电话:15125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有关涉案财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财物处理意见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