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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大米特”,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68********,拉祜族,文盲,群众,农民,户籍所在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现住景谷县**镇**村**组。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6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沿瑞临线行驶,21时00分许,当车行驶至瑞临线2773公里100米处停车时,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李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李某某受伤,被告人杨某某即驾车送往景谷县**镇卫生院进行救治,后报警,民警赶到该卫生院并提取其静脉血液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99.78mg/100ml血。经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罗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刀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景谷县**镇**村**组。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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