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社区**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云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德县德党镇德顺社区方向驶往永德县德党镇忙见田方向,01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行驶至永德县德党镇羊勐线K170+500M忙见田加油站出城路段处,被永德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78.47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提取的血液等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户口证明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元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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