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96********,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乡**村**村**号,2019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乘客高某某、梁某沿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天6时许,当其行驶至瑞丽西至弄岛二级公路K4+650米处时,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大中型拖拉机尾部相撞,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失控后驶入对向车道,与李某某驾驶的云******号重型货车相撞,造成杨某某、高某某和梁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58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珊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8763****。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其他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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