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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81********,傣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现住元阳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G*****小型轿车沿**线行驶,行驶至**线**公里***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照灵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912****;

2、移送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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