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15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JK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县晨曦路皇嘉酒店前路段与张某某驾驶的浙J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张某某报警后,出警民警到现场对杨某某酒精呼气检测为19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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