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6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8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0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粤H8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路都新村49号对开路段时与一辆粤XU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粤XUC****号小型轿车车主5200元,并取得谅解。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86*******;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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