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内丘县**镇**区,现住内丘县**小区,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9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胜利东路地下桥处时,被内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杨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6.3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杨某某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倩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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