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Z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1********,汉族,高中文化,内蒙古**有限公司**分公司职工,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00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CNM***号小型汽车沿乌海市海南区拉僧仲街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张璇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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