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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22221988********,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6时2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C1类驾驶证驾驶浙D****号小型轿车,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出发,沿G25长深高速由南向北行驶至2097公里500米附近,因感觉疲劳将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休息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8.4mg/100ml血。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监控抓拍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定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自述材料、悔过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 孙爱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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