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2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91********,汉族,初中文化,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区**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1日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9****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亿嘉路与广场南路交叉口往南约100米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婉贞
2021年2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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