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桦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5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住吉林省桦甸市**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号黑色小型轿车沿桦甸市光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音乐会馆门前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民警工作说明;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4.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户籍证明;
二、证人李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五、视听资料:查获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文江
2020年8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讯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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