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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农场**区**号,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镇**小区**号楼**单位**室,无业。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原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9日被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18时30分许, 杨某某酒后驾驶冀B2****号轿车沿滨海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蓝海名居前时,与道路中间的护栏相撞,造成冀B2****号轿车、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30.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勘查录像、杨某某采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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