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22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分局十二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在一起吃饭、饮酒。当日下午19时,杨某某驾驶川R*****号“奥迪”小型轿车,将其朋友从顺庆区白土坝送至顺庆区的一个民俗就餐。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送该朋友回南部,从G75兰海高速南充北收费站进入高速驶往南部县。23时28分许,当行驶至兰海高速段南部县定水收费站出站口时,被公安干警挡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液样品进行鉴定,其意见为:乙醇含量为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39907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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