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生于1966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村**组**号,现住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X6****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岳池县乔家镇茶亭庙村经乔家镇街上往岳池县石垭镇方向行驶。1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石垭镇前进大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现场用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mg/100ml,后经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限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杨某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海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15770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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