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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号,住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Y*****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出发,途经北环线,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东锦苑方向行驶至安康路乐湾御府工地外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出路面,撞上路边路牌、树木及乐湾御府工地防护栏,造成杨某某受伤,其所驾车辆与被撞路牌、树木、工地防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4mg/100ml。被告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侦查中,被告人杨某某对受损的路牌、树木进行了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魏某某、李某某、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兴文经济开发区**苑**栋**楼**号,联系电话13989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卷内)。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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