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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221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一辆红色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东区新宏国际往机场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机场路学院隧道入城方向出口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玉琼

检察官助理:林伦军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98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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