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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为自贡市贡井区********号。被告杨某某于2004年1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05月2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川C7****号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从建设方向沿305省道往马吃水方向行驶,20时38分行驶至305省道95公里100米(海川实业门口)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车,被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贡井区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询,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系无牌证车辆。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6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银行对账单等。

2、证人龚某某、万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卫平

检察官助理:杨泽瑜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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