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住四川省西充县**镇**大道**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在西充县“麻麻鱼府”吃饭,期间喝了二两左右的白酒。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回到家中休息。次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想起车还停放在自家斜对面**大道一段**餐厅楼下,便来到停车的地方。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独自驾驶川RB****小型越野客车回自家楼下车库。被告人杨某某将车停在车库门口时被交警现场挡获。交警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莉
检察官助理:李文婷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据材料卷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补充侦查材料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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