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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二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在S40**高速由资阳往遂宁方向行驶至**公里路段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董某某驾驶的陕******号中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无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当日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67.3mg/100ml。经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霞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8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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