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宁县长宁镇金融路盐业公司门口路段处时,与侯某某停放在此处一停车位上的渝******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上述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弃车逃逸。2020年5月2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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