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曾用名杨某甲,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镇**村****,住址地城固县**镇**村****。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西环三路石家坝转盘附近出发去往柳林镇代家山村,当杨某某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营供电营业厅门口路段时,驶出路外与路边电线杆等电力设备及路边民房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伤,新****号小型轿车、路边电线杆等电力设备、路边民房受损。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电话报警。后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抽取杨某某血液送检。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6.97mg/100ml。城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某醉酒后驾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本起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杨已与城固县电力部门和受损民房户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物受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姜 涛
检察官助理:余爱君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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