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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6********,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大荔县**镇**小区**单元**楼**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大荔县**镇**村刘某某家中,与被害人白某某因打麻将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之后杨某某用铁凳将白某某左胳膊砸伤,致其左侧尺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娇

检察官助理:汪 柯

2020年11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作案工具小型铁质板凳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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