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2********,中专文化,群众,天津市****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园**里**)。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10000元。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0时16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1”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驮载他人沿天津市北辰区龙门东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门东道与京津路交口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65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巩宝强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电话号码:1332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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