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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2********,汉族,职专文化,天津**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门**号(户籍地:红桥区**园**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时,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R****0丰田牌小型汽车,沿本市河东区新阔路快速路行驶至华庆里2号楼前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的检出乙醇,含量126.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昆

检察官助理:吴锐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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