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出生地山西省长治市,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路**园**,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园**,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欧阳澍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0时1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F****的棕色保时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解放南路与浯水道交口北200米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学军
检察官助理:宋立倩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河西区**路**园**。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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