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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28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乡**村**屯,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街**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9时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证驾驶鲁******号普通轿车,沿威海市区统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世昌大道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媛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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