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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2********,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宜阳县**乡**家属院,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晚, 被告人杨某某和工友在山西一宾馆内饮酒。2019年12月08日5时许,杨某某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山西晋城环城高速、晋运高速、二广高速行驶, 10时16分许,在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孟津县**桥交警执法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6毫克/100毫升,2019年12月10日,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杨某某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江霞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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