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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乡**村**街**胡同**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3日被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7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111450分许,在宁晋县赵宁线韩家庄村路口,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06***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在道路行驶,被宁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7.85mg/100ml。案发后杨某某经电话通知至宁晋县公安局,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查处视频;2.鉴定意见:宁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所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916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372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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