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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山东省宁阳县**镇**村**号。2015年7月14日因殴打他人被宁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宁阳县华丰镇沈家庄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91mg/100ml,2019年8月27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4mg/100ml。被告人杨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查获、抓获经过,酒精吹气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照片、抽血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钊

王颂颂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4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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